某开发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开发公司没有主动还贷。银行多次向该公司发出催收贷款的公函,开发公司均无回音。2015年11月1日,银行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支付令送达后,11月8日,开发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我公司暂时无法还贷,等以后有能力时再偿还。
问题:(1)该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仅凭该开发公司的这种理由是否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正确答案】:答:(1)该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开发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p368)
(2)开发公司仅凭无能力还贷这种理由不会使支付令失效。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即债务人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合法、数额、是否属实,偿还期限是否已届满,是否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等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p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