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王某出具借条。当李某索要时,王某拒不承认曾有借款一事。无奈中,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过程中,李某拿出王某写给他的一封信,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 (1)李某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2)王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3)最后,法院将该信指定某鉴定中心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王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鉴定中心作出书面报告,“认定”该信是王某所写。那么该鉴定中心所作的书面报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1)在以该信作为王某向李某贷款的证据时,属于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表达人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西安中,是以信的文字所表达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王某曾向李某见过款,所以是书证。(2)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时,是证物。证物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是以信的字迹,即以信上的字的存在,字的外形、特征来证明信是否属于依靠,不涉及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和内容,故属于证物。(3)该鉴定中心所作的书面报告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西安要中,该鉴定中心运用了自己在笔迹识别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在接受法院委托后对信的字迹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了结论性意见,是风华正茂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