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又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A项是正确选项。第三人后词是当事人的一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义务。所以B项不是正确选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均发生效力。所以C项不是正确选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依法享有上诉等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诉中无独立的请求权,对本诉的诉讼结果无任何发言权,不能上诉。但他时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对参与之诉的判决、裁定有完全的上诉权,当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享有对该判决的上诉权。所以D项不是正确选项。可见,能否正确判断该问题,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