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梅因的法律发展论。
简述梅因的法律发展论。
【正确答案】:梅因作为19世纪著名的学者,他采用的法律研究方法就是一种历史的研究方法。他说,要弄清罗马法成文法的传统与英国不成文法传统之间的差异,我们就有必要通过一种历史的研究方法,弄清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1)个人判决、习惯法和法典人类最早的法律概念,是一种被梅因称为“地美士第”的有人格的神,这个地美士第原始希腊神话中宙斯的陪审官,后来被视为希腊万神中的司法女神。国王的判决是他直接的灵感的结果,他把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者上帝的神圣的代理人,这就是第美士,其复数形式为地美士第,意指审判本身,是神授予法官的。但是梅因说,地美士第不是法律,而是个别的、单独的判决。地美士第或者判决概念之后的概念,就是“习惯”。近似案件的近似判决,就有了习惯的胚种。在人类的初生时代,不可能有任何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贵族是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他们垄断着法律的知识,对于决定争议所依据的各项原则有独占的权利。这是一种习惯法的时代,“习惯”或者“惯例”现在已成为一个有实质的集合体而存在,并为贵族阶层或者阶级所精确知道。“习惯法”阶段之后,便是“法典”阶段。罗马“十二铜表法”是最著名的范例,在希腊,在意大利,在西亚,法典到处可见。在这所有的国家,到处都把范例铭刻在石碑上,向人民公布,以代替一个单凭有特权的寡头统治阶级的记忆的惯例。这类法典的价值不在于其分类的匀称或者用词的简练,而在与它们为公众所知,通过它,人们知道应该做些什么和不应该做些什么。在东方,各国社会编制法典要比西方国家迟得多,并且也有自己的特点,其中的典型是印度的“摩奴法典”。(2)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当原始法律一经制出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自此以后,对于它有着影响的事物,便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法律的改进和有意识的活动联系在一起,这是和原始社会所不同的东西。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就开始暴露出来。极端少数的进步社会,即西欧社会的法律进一步向前发展,而大部分的东方静止的社会,法律的发展停滞了。梅因说,在人类民族之间,静止状态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因为法律是稳定的,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人类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是永远存在的倾向是要把这个缺口重新打开。梅因说,他研究的社会是进步的社会,所以,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要使法律和社会相互协调,就需要法律改进的各种方法,梅因说,在他看来,“这些手段有三,即‘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其发展顺序即上述的排列。法律的拟制要比罗马诉讼制度中的拟制概念广泛,英国的判例法和罗马的法律问答都是以拟制为基础的,两者在事实上都发生了变更,但是拟制保持和以前一样。法律拟制的作用在于,它能满足改进的愿望,而同时又不触犯当时始终存在的、对于变更的迷信般的嫌恶。“衡平”与拟制的不同在于,它能够公开地、明白地干涉法律;它与立法的不同在于,它的权力基础不是建立在任何外在的人和团体的特权之上,而是建立在他特殊的原则之上,即一切法律应该予以遵循。“立法”是一个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立法是现代法律的创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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