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梅因与萨维尼的理论异同。
【正确答案】:梅因与萨维尼的理论异同:梅因是历史法学在英国的代表,他受到萨维尼的影响,两人的理论和方法有相似之处。两人都有历史的倾向,都重视历史,倾全力于古代历史的研究,并都重视罗马法的资料。在梅因看来,早期法律制度有重大作用。早期法对于法学家,正如同地壳对于地理学家那样重要,因为它们潜在地包含了以后法律具有的一切东西。但梅因至少在以下两方面不同于萨维尼,从而使科学的分析代替了抽象的“民族精神”:(1)法律的进化。梅因认为,早期的古老观念可能被后来的发展所抛弃。这个观点部分地受到黑格尔的影响,部分地受到达尔文的影响。他提出法发展的一般历史公式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即从奴隶、封建制的人身依附关系走向资本主义的人身自由。具体而言,法的发展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判决时期,第二阶段是习惯法时期,第三阶段是法典时期。之后“静止社会”停下来,仅有少数例外的“进步社会”才会继续改良其法律。改良的方法依其顺序,分别是法律的拟制、衡平和立法。(2)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这不是梅因的发明,孟德斯鸠和奥斯丁早就开始了比较的研究。但不同于萨维尼的是,他既研究罗马法,又研究英国法。在印度的经历,使他对许多鲜为人知和不很发达的制度进行早期民族的人类研究。所以,庞德说梅因习惯于研究法律制度而不是法律学说。他的比较研究方法对西方法律思想界的贡献是很大的。另外,梅因多少受到英国经验主义的影响,用科学的归纳方法考察历史,以便寻出法律进化的一贯路程,而不像萨维尼那样,用玄学构思,即以民族精神为基础建立一个一贯的法学理论,再根据这个理论演绎出其他种种法律现象。梅因也重视习惯法,甚至也承认“民族精神”,但这些都是观察的结果,是从实在的历史中汲取的。另外,德国历史法学多少带点说明现行法的味道,要把既成的法律系统适合于现代的情况,而英国历史法学则认为,研究法就不能受现实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