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凯尔森对“效力”和“实效”的区分。
【正确答案】:对说明法律来说,“应当”和“是”的区别是根本的。这就是说,规范的含义仅指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而不是指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所谓“应当”和“是”的区别,对法律而论,就是指法律的“效力”和“实效”的区别。法律效力指法律规范有拘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遵守和适用法律规范。至于法律的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就按照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规范实际上被遵守和适用。效力是法律的特征,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法律有实效是指人们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即使在缺乏“实效”的情况下,仍是有效力的,而且也正因为它缺乏实效,所以才必须由法官加以适用。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虽是不同的概念,二者都有密切联系。“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规范体系、属于一个就其整个来说是有实效的秩序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因而,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它只是一个条件,而不是效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