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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取得丢失物的权利(康德)
分类:
西方法律思想史(00265)
发表:2024年08月07日 18时08分52秒
作者:
admin
阅读:
(5)
再取得丢失物的权利(康德)
【正确答案】:是康德私法理论中的概念:指民法上的善意取得;真正的物主有再取得丢失物的权利,该权利可对抗善意取得者对物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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