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
【正确答案】:(1)人因其同等的理性处于平等的地位,并不因为不同的地域而不相同,人类受着同样规律(自然法)的支配,如果把人类都组织起来,就可以建立一个平等的世界国家。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个世界就是一个国家。这种统治着世界国家的“共同法律”在斯多葛看来,就是自然法,有时称“人类普遍法则”或“宪法”。(2)自然法从来就有,永世长存,先于国家与人定法而存在。自然法是绝对正确、公正的。法这个术语的定义实质上包含着选择了正当和事实的概念和原则。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3)自然法是较高级的法律,人定法是最低级的法律,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它决定了人定法的内容;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以自然法的内容为原则和标准。人定法不合乎自然法就不成其为好法。(4)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了“义务”的概念。所谓义务,就是人们依其本性去追求至善生活所必须履行的行为。这与其“克欲求善”的伦理行为准则不无关系。它从属于一种理性、自然的法则。人类具有理性这一本性是义务论的理论前提,履行义务也就是克欲求善的一种实践。(5)斯多葛学派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他们认为,公民、国家与法律秩序的利益是一致的。对一个真正的公民有害的事对法律(秩序)也有害;而那些被称为不幸的,没有一件不是对法律有害的。因此,凡无害于法律的既无害于国家,也无害于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