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其仿效的国家是
A、法国
B、德国
C、瑞士
D、意大利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着手编订民商法,1929年又成立了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等组成的民商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了法国人宝道和著名法学家王宠惠等为顾问,具体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等根据中国自古民商不分,商业不发达,商人本无特殊地位的现实,建议立法上采取民商合一体例。起草委员会釆纳了这一建议,在立法上釆用瑞士民法体例,不再编订独立的商法典,实行民商合一,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等项,编入民法典债编,其他实在不宜编入民法典的内容,如《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单独编订,作为民事特别法。这种体例对日后中国民商立法、民商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P336-P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