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正确答案】:答:会审制度体现出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中的“慎刑”思想,既是清代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项大典,也是皇权在司法领域的彰显。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内容,标志着清朝会审制度的更为系统、完备化。
1.热审。热审是指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之前,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畿的答、杖案件,并予以减轻发落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快答杖案件的审决速度,避免因天气暑热答杖刑犯人瘐毙狱中。
2.秋审与朝审。秋审是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复核于每年农历秋八月中下旬进行而称为“秋审”。朝审则是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候罪犯的审判制度,时间一般为每年霜降以后,秋审的前一天进行。
清朝的会审制度是对已经依法拟判案件的重新审核与裁决,虽然存在形式主义等弊端,但也有积极意义。其一,通过细密和严格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核,及时处理滞留案件,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的罪犯判以缓决,可起到镇压与恤刑双重效果。其二,加强皇权对司法活动的控制,尤其是对死刑决定权的控制,而且也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限制地方的擅杀与滥杀。p24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