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1)九卿圆审。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 (2)朝审。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规定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复审所有在押等候秋后处决的死刑囚犯。会审官员认为案件可疑或有可矜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处决,再予以审讯;若认为原判决无误,则在当年秋末处死。 (3)热审。在暑夏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的制度,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规定每年小满节气后十余日,在六月底结束。 (4)大审。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始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此后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会同三法司长官审录京城在押的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犯。大审结果必须上奏皇帝批准。明朝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日趋完善的一种表现,其特点为: (1)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疑难案件或大案; (2)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地位; (3)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 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的体现,对于清理积案,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现,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内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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