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正确答案】:明朝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其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会审制度化,对于会审案件的类型、会审人员、判决方式等均有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九卿圆审,是指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2)朝审,是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规定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奏请复审所有在押等候秋后处决的死刑囚犯,皇帝批准后,下旨召集在京公侯伯爵、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及侍郎、五军都督等高级官员,由刑部尚书主持,于承天门外举行会审。(3)热审,是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的制度。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规定每年小满节气后十余日,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大理寺,各派出官员会同审理京城监狱在押囚犯。(4)大审,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始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此后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会同三法司长官审录京城在押的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犯。外省则由刑部及大理寺派出官员至省会,会同各省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以及巡按御史审录囚犯。大审结果必须上奏皇帝批准。明朝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日趋完善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有:第一,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疑难案件或大案;第二,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地位;第三,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因此,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的体现,对于清理积案、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现,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内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