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特别法包括( )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特别法包括( )
A、《公司法》
B、《票据法》
C、《海商法》
D、《保险法》
E、《破产法》
【正确答案】:ABCDE
【题目解析】:民事特别法:(1)《公司法》:该法仿效日本公司法,施行后经过多次修改,其中1946年修改变动最大,这次修改吸收了英美等国公司法的一些内容。(2)《票据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参照德国、日本、英国、美国、法国的票据立法以及1923年海牙国际票据会议修订的《国际统一票据法案》,于192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3)《海商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清末变法时就草拟过海船法,1926年北洋政府在清末海船法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海船法草案,但未经立法机关议决。南京国民政府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对上述两个草案进行修改,更名为《海商法》。该法基本上以德国海商法为立法蓝本。(4)《保险法》:清末《大清商律草案》中始涉及到保险法,北洋政府时期,曾于1917年聘请外国法律顾问起草了《保险法契约草案》,但未及颁行。南京国民政府在此基础上稍作修改,定名为《保险法》,但未公布生效时间。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又公布了第二部《保险法》。(5)《破产法》:1904年清王朝制定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但颁布不久即被废止。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商业习惯和法理来处理法律问题。随后清政府又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岗正义草拟《破产法草案》,但未及颁行。北洋政府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但几乎全盘抄袭了德国破产法,同中国国情严重脱节。南京国民政府与1937年公布了《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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