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冠于律首”的法律是()
魏晋南北朝时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冠于律首”的法律是()
A、《新律》 
B、《梁律》
C、《晋律》
D、《北齐律》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在体例上,《新律》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成为《刑名》,列于首篇,使之名副其实,这是我国法典编撰体例上的一次重大改造,成为日后中国法典编撰体例的基本思路,以后法典的总则均放在法典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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