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包括哪些具体规定?
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包括哪些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1)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接收或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负责。双方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也可以按照惯例进行。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提出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有关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调查提纲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申请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并且所附材料齐全的,交有关省级机关办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中央主管机关指定有关机关办理;对不符合条约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不予执行;对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请求方予以补充。(2)刑事司法协助事务的执行。对于符合刑事司法协助条件的,我国相应的机关应当向外国提供司法协助或者办理司法协助事务。按照最高检《规则》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刑事司法协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果依照国际条约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请求方的要求适用请求书中所示的程序。(3)期限和费用负担。办理刑事司法协助事项,如果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3个月以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公安部规定应在10日以内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一般应在30日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便转告请求方。对于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费用,应当按照已经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处理;如果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最高检《规则》中规定,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根据有关条约规定需要向请求方收取费用的,应当将费用和账单连同执行司法协助的结果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转递请求方。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当立即转交有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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