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程序。
【正确答案】:(1)交付执行。负责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执行的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2)对管制、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依据《刑法》第39条第1款、第38条第2、3、4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刑法》第75条、第72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如又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