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本案被害人尹某人民币2000元。许某以量刑过重、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被害人则认为一审法院处刑过轻,而且赔偿数额过少,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是作了改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赔偿尹某人民币2500元。问题: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某基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本案被害人尹某人民币2000元。许某以量刑过重、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被害人则认为一审法院处刑过轻,而且赔偿数额过少,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是作了改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赔偿尹某人民币2500元。问题: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的处理不妥当,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是妥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判处结果应当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属于公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无权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也就是说,刑事部分只有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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