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
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庭提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
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
问:
(1)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对于不上诉的王某,人民法院可否立即将其交付执行?
为什么?
(2)第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于未上诉的王某所涉及的案情是否应当一并审查?
为什么?
(3)在第二审的审理中,王某是否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为什么?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对张某、王某两被告判处的刑罚畸轻,需要加重刑罚
的,应当如何正确处理?
【正确答案】:(1)不能交付执行。因为判决书送达后的十日内,属于法定的上诉有效期限,此时判决尚未生效,不能交付执行。而且,王某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仍可以提出上诉。
(2)对于未提出上诉的王某所涉及的案情应当一并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3)应当参加。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王某作为共同犯罪人,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
(4)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加刑,而应当先维持原判,在二审终审后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依法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