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在交战国之间公法关系方面导致的法律后果是( )
A、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立即终止
B、双方共同参加的多边条约停止生效
C、本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财产可以没收或征用
D、海上的敌国公用船舶可以拿捕和没收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战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通常随战争状态的开始而断绝。(2)条约关系。双边条约,如需要共同政治行为或以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当即废止;关于边界之类的永久性条约,在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一般政治和经济性的条约,停止生效。至于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对战争进行有影响的条约则停止生效。(3)敌国公有财产。本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除使馆外,可以征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可以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如桥梁),则可以破坏。敌国公有动产,若位于本国领土上,可以没收;动产若位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亦可征用,但目的须限于当地军事目的之用。海上的敌国公用船舶,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3.交战国国民之间的私法关系,也会受到战争的影响:(1)敌国国民的法律地位 。处在本国领土上的敌国侨民在先前往往被拘禁,后来逐渐形成的做法是,允许他们在适当期限内撤离,或者允许其有限制地居留。 (2)贸易、交往和契约。战争爆发后,交战国国民之间的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即告停止,各国一般会提出处理这类事项的特 别立法。(3)私有财产。敌国国民的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是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