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张某、孙某、刘某,其股权比例分别为55%、30%、15%。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约定。2019年3月,刘某因病死亡,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王某要求继承其股东资格,张某不同意。2019年5月,孙某和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受让王某的全部股权,并且孙某支付了股权受让款。
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继承刘某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2)孙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张某、孙某、刘某,其股权比例分别为55%、30%、15%。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约定。2019年3月,刘某因病死亡,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王某要求继承其股东资格,张某不同意。2019年5月,孙某和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受让王某的全部股权,并且孙某支付了股权受让款。
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继承刘某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2)孙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1)有权继承。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本案中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未作约定,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合法继承人王某有权继承刘某的股东资格,在刘某死亡时王某即成为公司股东,张某反对没有法律依据。
(2)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案中孙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属千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合意,转让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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