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桌于2007年8月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李某入股。200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赵某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8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200万元;赵某的个人财产仅为30万元。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对于股东赵某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甲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赵某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对赵某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
赵某、钱某、孙桌于2007年8月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李某入股。200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赵某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8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200万元;赵某的个人财产仅为30万元。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对于股东赵某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甲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赵某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对赵某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李某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赵某应补足120万元出资额,补足部分计人破产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人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人破产财产。(3)李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存本题中,对赵某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赵某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钱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李某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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