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上市公司欲发行新股6000万股,由乙证券公司包销,约定承销期为120天。承销期间,乙公司为本公司预留500万股。本次发行中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中关于公司利润部分有虚假记载,使投资者因此而受误导导致投资损失,乙公司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乙公司有关承销的约定是否合法?(3分)(2)乙公司预留500万股是否合法?(3分)(3)乙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2分)

案情:甲上市公司欲发行新股6000万股,由乙证券公司包销,约定承销期为120天。承销期间,乙公司为本公司预留500万股。本次发行中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中关于公司利润部分有虚假记载,使投资者因此而受误导导致投资损失,乙公司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乙公司有关承销的约定是否合法?(3分)(2)乙公司预留500万股是否合法?(3分)(3)乙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2分)

(1)甲、乙公司有关承销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本题中,约定承销期为120天违法。(2)乙公司预留500万股不合法。根据规定,在证券承销期内,证券公司负有尽力销售义务,即证券公司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給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本案例中,乙公司预留500万股的行为违法。(3)乙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责任。证券公司未尽核查义务,在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例中,乙公司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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