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信函,并着手准备承诺的通知,3月10日乙公司又收到甲公司要约作废的传真,此时乙公司的承诺还未发出。根据《合同法》,甲公司发出作废传真的行为属于【】
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信函,并着手准备承诺的通知,3月10日乙公司又收到甲公司要约作废的传真,此时乙公司的承诺还未发出。根据《合同法》,甲公司发出作废传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作废的行为不能使要约生效,应首先排除。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也是要约失效的情形之一。从此题所涉及内容的时间看,甲公司发出作废传真的行为在要约生效后,要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是属于要约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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