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某省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腿肠不符合国家标准,其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 规定。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对甲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 (1)如果甲食品有限公司不服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哪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说明理由。 (5分) (2)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请说明理由。(5分)
【正确答案】:(1)可以向A市人民政府或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题目解析】:该题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