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晚,A市B区居民丁某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B区公安分局民警任某执勤到店里,任某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丁某不从,任某即违法使用警械将丁某打倒在地,丁某倒下时头刚好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问:(1)本案能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什么?(P316)(2)若申请行政赔偿,丁某的妻子是否具备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为什么?(P319)(3)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P320)(4)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赔偿义务
2010年10月11日晚,A市B区居民丁某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B区公安分局民警任某执勤到店里,任某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丁某不从,任某即违法使用警械将丁某打倒在地,丁某倒下时头刚好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问:(1)本案能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什么?(P316)(2)若申请行政赔偿,丁某的妻子是否具备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为什么?(P319)(3)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P320)(4)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可以向任某追偿?为什么?(P324)
【正确答案】: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任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该行为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2)丁妻具备申请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成为请求人,丁妻属丁某的法定继承人。(3)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任某所在的B区公安分局。(4)可以进行追偿。因为任某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侵犯了丁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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