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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分类:
行政法学(00261)
发表:2024年08月09日 01时08分09秒
作者:
admin
阅读:
(3)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指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它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统归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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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考虑到乙公司近期可能难以按时偿还前欠货款936万元,经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和B公司债券抵偿全部债务。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账面价值为29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26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明细借方余额3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持有B公司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账面价值为510万元,公允价值550万元。
甲公司将取得的A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的B公司债券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取得两项资产分别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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