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家住某省甲市A区的王小六因涉嫌聚众赌博,被A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王小六不服,依法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A区公安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处罚较轻,于是作出对王小六行政拘留15天,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复议决定。?王小六不服复议决定,于2012年7月2日将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处罚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合法,但是欠缺合理性,于是作出了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作出处以王小六3000元罚款的行政判决。问题:(1)原告能否以A区公安局和甲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行政机关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为什么?(3)若在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原告与被告申请人民法院调解此案,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原告不能以A区公安局和甲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甲市公安局改变了甲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应以甲市公安局为本诉的被告。(P289)(2)人民法院不能对行政机关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P278)(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P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