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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外贸公司按CFR横滨价格出口一批货物,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卖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公司运到宁波港装船。在运往宁波港的途中一辆卡车遭遇交通事故,致使该车上货物损坏。请问: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简单说明原因。
分类:
国际运输与保险(00100)
发表:2024年08月09日 07时08分25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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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外贸公司按CFR横滨价格出口一批货物,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卖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公司运到宁波港装船。在运往宁波港的途中一辆卡车遭遇交通事故,致使该车上货物损坏。请问: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简单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下,由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本案中虽然由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但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标的物无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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