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张明和李成三人都从事服装批发买卖生意,王方从张明处批发服装四十套,欠货款3000元,李成从王方处批发服装三十套,欠货款3000元。后三人书面约定,由李成直接向张某清偿。
问题:
<1>.李成是否可以向张明主张自己对王方的抗辩权?
<2>.李成是否可以向张明主张王方对张明的抗辩权?
<3>.如果协议签订之后,王方依然向张明清偿了3000元,王方是否构成代为清偿?
【正确答案】:<1>.李成可以向张明主张自己对王方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三人的协议中,王方将自己对李成的债权转让给了张明,所以李成对王方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向张明主张。
<2>.李成可以向张明主张王方对张明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在三人的协议中,王方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李成承担,所以李成可以向张明主张,王方对张明的抗辩权。
<3>.属于代为清偿。因为王方已经将自己的债权债务转让了出去,也就是说王方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王方如果再向张明清偿债务的,则是代替李成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