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大成国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11月,甲以另一家机械公司的名义从美国进口一批价值4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并销售给了本地A公司。大成公司董事会得知后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决议责成甲取消该合同,改由大成公司买下该批机械设备。A公司遂诉诸人民法院。法院查明,甲还曾于2011年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卖给大成公司,而对这笔交易股东并不知晓。
请问:这两次交易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甲为大成国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11月,甲以另一家机械公司的名义从美国进口一批价值4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并销售给了本地A公司。大成公司董事会得知后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决议责成甲取消该合同,改由大成公司买下该批机械设备。A公司遂诉诸人民法院。法院查明,甲还曾于2011年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卖给大成公司,而对这笔交易股东并不知晓。
请问:这两次交易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分析:
(1)这两次交易显然均为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对公司负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即竞业禁止义务),一般也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即交易禁止义务)。而在本案中,甲将进口机械设备这一本应属于自己所任职的大成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给另一家机械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属无效。而甲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前提下将自己的小汽车卖给所任职的公司,其行为也违反了交易禁止的规定,也属无效。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非法所得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大成公司决议责成甲取消合同于法无据,但可以要求甲向公司上缴非法所得并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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