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规定,缔约方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 )
《纽约公约》规定,缔约方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 )
A、被申请人证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依法证明仲裁协议无效
B、申请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C、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
D、裁决对当事人各方尚无约束力或裁决地国家撤销该裁决
E、当事国之间存在政治冲突或无外交关系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纽约公约》允许各缔约方在公约规定的情形内,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方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公约第五条的规定,缔约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法院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仲裁裁决。这五种情况是:(1) 被申请人证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根据仲裁协议选定的准据法,或根据做出裁决国家的法律,该项仲裁协议是无效的;(2) 被申请人未接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对案件进行申辩;(3) 申请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所规定的范围;(4)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5) 裁决对当事人各方尚无约束力,或者已经裁决地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公约还规定,如果执行地的法院认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为不可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或者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与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的,也 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