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主要职权。
【正确答案】:(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中央授予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就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还可以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的法定程序暂停实施法律。 (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有权批准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税收。此外,《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立法会有权批准公共开支。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3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时,经过立法会进行调查,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澳门或香港)、首席法官(香港)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果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的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监督权。包括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改提案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6)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享有其他方面的权力,包括受理市民的申诉;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或提供证据。《香港基本法》还规定立法会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免;《澳门基本法》规定立法会具有对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