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经历了三个阶段:1949-1954 年为第一阶段;1954-1978 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为第三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是由中央以较笼统性的法令形式加以规定。其划分的基本理念是:在确保中央集中全力的前提下允许地方享有部分权力。在第二阶段,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其间,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关系曾经有过多次调整,这些调整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权力的“两收两放”上。在第三阶段,1982 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变迁,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都赋予中央政府极其广泛的行政职权,而对地方政府的职权没有明确划定。1982 年宪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国务院共 18 项职权,对中央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也作了原则划分,这是以前的宪法所没有的。
问题:(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采用了哪种类型的国家结构形式? (2)结合案例,谈谈重构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思路。
【正确答案】:(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继承了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2)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范围; 实现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的合理化; 实行地方分权和基层自治; 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