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曾师傅在2015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2017年5月,企业通知曾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曾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企业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为由未同意曾师傅的请求。曾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曾师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案不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为由拒绝
退休后的曾师傅在2015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2017年5月,企业通知曾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曾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企业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为由未同意曾师傅的请求。曾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曾师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案不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为由拒绝了曾师傅的请求。请问:(1)曾师傅与该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退休后的曾师傅与该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曾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曾师傅已经退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构成条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他与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
(2)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理由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曾师傅退休后,在这种情况下,已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曾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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