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
A、行政性
B、司法性
C、民间性
D、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执法行为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一种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执法行为。其行政性主要表现在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行为中含有行政仲裁的某些因素。其准司法性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具有某些与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征。例如,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具有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法律地位;审理案件需实行仲裁庭、时效、回避等制度,采用调查取证、辩论、调解、裁决等方式。其执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依国家行政法规授权而产生的,虽不体现国家司法权,但它是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劳动法律制度之一,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不同于一般劳动行政执法,它的裁决在当事人接受(不起诉)的条件下即发生法律效力。P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