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国企总经理指定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16年4月5日,职工刘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刘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刘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刘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某国企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国企总经理指定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16年4月5日,职工刘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刘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刘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刘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2)不合法,调解需要双方平等自愿调解,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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