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县国税局的公务员。他为人热情,也有一定的能力,但工作表现较差,组织纪律性差,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2004年就连续请了15天病假,还有一个多星期无故不上班,因此,2004年、2006年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不称职等次。2007年初,局里“一把手”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他表示痛改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任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辞退李某。李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问题:上述案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务员辞退的相关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1)辞退条件不充分。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可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而非累计两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予以辞退,李某的表现并未逾越时限。(2)辞退程序不台法。辞退决定不能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拟被辞退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建议,陈述辞退事实和理由,所在单位接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批准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3)李某应向上一级市国税部门提出申诉。辞退属于申诉而不是控告的受案范围,案件管辖机关应为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即上一级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