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我国的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试比较我国的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1954年《宪法》包括序言及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徵首都共4章106条,它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确认了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单一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政策,规定了我国的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了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和优先发展的方针;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的外交等方面的内容。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2年《宪法》,保留了前三部宪法的基本格式,除序言外共138条。这部宪法明确地提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四项基本原则,并具体体现了如下精神:第一,“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主团结,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等;第四,坚持改革开放,进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措施。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了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指南和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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