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

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


A、

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B、

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C、

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


D、

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

破题点:土地使用权交换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选项B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选项A对应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选项D对应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选项C对应

(6)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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