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视机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2014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支付该批原材料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税款0.22万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低值易耗品,支付价税合计额5.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3)销售A型号电视机100台,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额46.8万元; (4)销售B型号电视机200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 (5)无偿赠送B型号电视机50台给当地老年福利院。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销售A型号电视机的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销售B型号电视机的销项税额; (4)计算该企业当月赠送B型号电视机的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1)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22=17.22(万元)注: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企业当月销售A型号电视机的销项税额=46.8/(1+17%)×17%=6.8(万元)注: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再行计算。(3)企业当月销售B型号电视机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4)企业当月赠送B型号电视机的销项税额=50×100/200×17%=4.25(万元)(5)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6.8+17+4.25-17.22=10.83(万元)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