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的五台笔记本电脑出资,与乙丙一起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甲因急需资金,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的2台笔记本电脑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
A、无效,因为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已属于合伙企业
B、有效,因为该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仍有处分权
C、效力待定,仅在合伙企业追认后才有效
D、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合伙企业管理者越权行为通常无效,但当第三者是不知情时,则第三者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