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一张出票日为2003年5月1日的远期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为收款人,F作为付款人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
问题:
(1)从本案来看,F在该汇票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依据《票据法》,D应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3)D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哪些金额?
(4)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C依据《票据法》将取得何种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主张哪些金额?
(5)如果D
案例:有一张出票日为2003年5月1日的远期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为收款人,F作为付款人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
问题:
(1)从本案来看,F在该汇票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依据《票据法》,D应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3)D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哪些金额?
(4)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C依据《票据法》将取得何种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主张哪些金额?
(5)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A是票据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这种背书被称为什么?A此时能否行使其追索权?
【正确答案】:(1)由于F并未对该张汇票进行承兑,因此它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 (2)D可以选择C、B或A中的任何一人作为其追索的对象,也可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 (3)D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的金额有:票载金额10万元、利息和追索费用。 (4)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C可以请求下列金额:自己偿还D的金额、这笔金额自偿还日起的利息和因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费用。 (5)回头背书。A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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