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9月,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8号厂房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0年1月,甲公司从丙公司购买原材料,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5号厂房做抵押,并以甲公司新购置的两台设备出质。但是,双方未就厂房办理抵押登记;出质的设备经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仍由甲公司继续占有使用,但双方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货款,设备即归丙公司所有。2011年2月,乙银行和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债务。
问题: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货款,设备即归丙公司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效。根据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