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6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要点如下:①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②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③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问题:根据上述要点①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6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要点如下:①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②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③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问题:根据上述要点①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中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符合规定。 (2)该公司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高于注册资本的30%,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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