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8月15日,赵某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9月15日,该审计报告公开;9月19日,赵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钱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1年9月12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孙某,2011年2月1日离职;8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1年6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9月9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2011年6月10日,甲公司的董事李某,买入甲公司股票8000股,9月12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问题:乙证券公司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符合。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