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悉尼的A公司(卖方)与新加坡的W公司(买方)签订销售20000吨大豆的FOB合同。合同规定两批等量装运交付,第一批在1月份装运,第二批在2月装运。每批都由买方负责指派船只运送。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适用条款。然而,澳大利亚和新加坡都是CISG的成员。新加坡的W公司指派M船负责在悉尼的Bloggs码头装载第一批10000吨大豆。由于装船设备不足,部分货物由吊车装船。在装船过程中,有多包大豆坠入码头与船之间的水中,致使大豆受损。新加坡的W公司指派D船负责运载第二批大豆,并通知澳大利亚悉尼的A公司2月15日在悉尼的 Simpsons船头装船。因此,A公司在2月14日将10000吨大豆运到Simpsos码头。但是,由于工人罢工使负责装运的D船迟迟不能停靠,直到3月3月才停靠到Simpsos码头。此时,大豆已经变质。分析在3月3日变质的第二批大豆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承担方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澳大利亚悉尼的A公司。及时补订10000吨大豆,否则将影响后期经营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