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CFR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二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它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
某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CFR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二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它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志。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第二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延迟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戚克特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问题:
(1)提单具有哪些功能?
(2)本案涉及的提单属于何种类型?此类提单的特点是什么?
(3)本案中如果宏盛公司按实际情况签发提单,银行能否接受该提单?为什么?
【正确答案】:(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证明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己装船的货物收据,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本案涉及到的提单类型为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
(3)银行不会接受。因为在CFR合同下,将货物装船象征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货物装船时间则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如果宏盛公司按照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则说明丰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装船,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故银行不会接受该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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