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发盘:报女式羊毛衫500打,货号10EM,每打CIF东京800美元,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0日前复到有效。4月24日收B公司电复:你方8日电收悉。若降价至每打72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为底价,降价恕难考虑。4月27日B公司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当日A公司空运样品并函告B公司:5月10日前复到有效。5月4日,B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5月12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而未作任何表示。
8月1日,A公司收到B公司开来信用证,并请求尽早出运。适逢原料价格、人工费用上涨,A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000美元,故于8月3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5月12日方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若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为每打CIF东京1000美元,1O月份交货,其它条件不变。
8月6日B公司来电:我方已于5月4日接受你方发盘。你我两地之邮程仅需3-4天,逾期乃缘于邮递过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之规定,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你方承担。
问题:
(1)4月8日A公司发盘中所称800美元的报价主要包括哪些费用?
(2)4月24日B公司电复属于何种性质?具有何种效力?
(3)5月4日B公司回函后当天双方是否达成合同关系?为什么?
(4)B公司所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是什么?
(5)B公司8月6日来电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1)包括羊毛衫的成本、运至东京港的运费以及运输途中的保险费。
(2)属于还盘。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它使得上一次发盘失效。
(3)没有达成合同关系。达成一项合同的基本条件和必经的法律步骤是发盘和接受,B公司5月4日回函不符合发盘要求的“复到有效”,尚未构成一项有效接受,因而双方合同关系未达成。
(4)规定是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5)正确。根据上述《公约》规定,A公司只有在收到逾期接受后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方能使接受无效,使合同不予成立。由于A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成立,应履行合同,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