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上午,某园的大班幼儿由教师王某在队前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罗某站在李某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的一瞬问,二人嬉闹,李某背罗某时摔倒,致使自己左股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固的工作人员及时送李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李某住院三个月后迭临床愈合,幼儿园为李某支付了医药费,并就其他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李某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案例,说明该案件中幼儿同适用哪种处理原则,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以及谁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正确答案】:(1)该案件属一般侵权行为,因此该案件中幼儿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幼儿园要不要承担责任,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是以幼儿同有没有过错为前提的。案例中,罗某和李某都是未满l0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伤害案件发生在幼儿存同期间,此时幼儿同履行着对幼儿的委托监护责任,但由于幼儿园工作人员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致使幼儿之间嬉闹而发生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_见(试行)》规定:“在幼儿同、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该案例中,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李某、罗某未听从管理,违反纪律,是引起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