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本月有关资料如下:(1)月初“原材料”账户余额为80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余额为24000元;(2)5月,购入原材料,计划成本为400000元,实际成本为380000元;(3)10月,发出原材料,计划成分为700000元;(4)26日,购入原材料,计划成本为600000元,实际成本为650000元;
要求:
(1)计算本月末原材料成本差异额(标明“超支”或“节约”);
(2)计算本月原材料成本差异率;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本月有关资料如下:(1)月初“原材料”账户余额为80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余额为24000元;(2)5月,购入原材料,计划成本为400000元,实际成本为380000元;(3)10月,发出原材料,计划成分为700000元;(4)26日,购入原材料,计划成本为600000元,实际成本为650000元;
要求:
(1)计算本月末原材料成本差异额(标明“超支”或“节约”);
(2)计算本月原材料成本差异率;
(3)计算本月发出原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额;
(4)计算本月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5)计算本月末“材料成本差异”账户的余额(标明“借”或“贷”方向)。
【正确答案】:解: (1)原材料成本差异额=24000+(380000—400000)+(650000-600000)=54000(元)(超支) (2)原材料成本差异率=54000/(800000+400000+600000)=3%。 (3)发出原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额=700000×3%=21000(元)。 (4)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700000+21000=721000(元)。 (5)“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余额=54000-21000=33000(元)。账户余额为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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